新个人所得税法之专项附加扣除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hr0010时间:2019-06-27

新个人所得税法之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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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新个人所得税法”,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次修法,给公众最直观的感受便是个税起征点由原先3500/月改为60000/年,直接降低了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受到了一致好评。而笔者认为,此次修法最大的改变不止于此,反而是个税体系的变革更加值得关注和揣摩——应税所得项目由原先的11项修改为9项,并且将前4项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计征个税,最为新颖的在于,国务院出台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该“办法”于201911日正式施行,时至今日已有半年之久,但纳税人在实践中似乎对扣除规则并不十分明晰,所以笔者在此为您简述新个税法之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共计六个项目,依次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及赡养老人。

子女教育,是指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所需支付的相关支出,扣除限额为1000元/月,父母双方可由一方按100%扣除,也可由双方各扣除50%,一经选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如纳税人有两个孩子,则可依照上述规定双倍扣除。

继续教育,是指纳税人在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扣除标准为400/月,同时规定,接受同一学历/学位教育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术资格教育的,在考取证书当年可一次性扣除3600元。但除此之外的兴趣爱好培训不在扣除之列。

大病医疗,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大病医疗支出限于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住房贷款利息,是指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住房租金,是指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具体扣除规则根据所在城市规模分别为1500元/月、1100/月、800/月。

赡养老人,是指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前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纳税人赡养多个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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