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律关系

来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作者:hr0020时间:2021-03-22

收养是历史比较悠长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被收养人也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其一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弃婴或者弃童,二是有父母但是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而收养人也具有一定条件限制,要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能力,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并且如果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还要年龄相差40周岁,只能收养一名。父母送养孩子的需要父母双方共同送养,收养孩子同样也需要共同收养。10周岁以上儿童的收养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之日成立,因为配偶死亡而另一方送养孩子的,死亡一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任何人应当保守收养秘密,不得泄露。

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养子女的姓氏可以改,也可以保留。违反法律的收养关系无效,但这种无效必须经人民法院确认。
收养关系的解除,在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的除外,10周岁以上的,应当尊重本人的意愿,一般达不成解除协议的,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解除,解除之日是在登记时成立。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支付在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虐待和遗弃养子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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